综合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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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发布时间:2014-01-21      来源:中国化工学会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化工学会改革及发展的需要,切实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充分发挥学会在“三服务一加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加强自身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制定并实施“中国化工学会会员制条例”(另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以组织或单位名义加入的会员。个人会员是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十六条 在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过程中,加大直接吸收个人会员的力度,重视发展“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入会,强化为“会员”的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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