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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有关精神和规定, 结合我国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是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补充,供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自愿采用。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团体标准应积极贯彻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的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学会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和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会理事会负责团体标准化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团体标准化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批准和发布。
第七条 设立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会秘书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团体标准工作的秘书处领导和学会副理事长以上人员担任,成员由学会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应按照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组建。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二)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
(三)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争议处置等;
(四)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
(五)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范围;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设立团体标准化工作秘书处,秘书处由3名以上学会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是在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学会标准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设立中国化工学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技术委员会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编制团体标准体系;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会员及其他有关方面的需求,提出制修订团体标准项目建议;
(三)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宣贯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六)承担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一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和发布、复审。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二条 每年开展团体标准提案的征集工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现有标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均可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方式:
申请立项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和《团体标准申报说明》(见附件2)报送学会团体标准化秘书处。技术委员会根据立项范围及要求(见附件3)进行审核,对拟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学会官网上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学会批准正式立项,并将立项通知发布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及学会官网。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四条 经学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原则上由立项提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小组,编制工作计划,并将起草小组成员及工作计划报送秘书处备案。标准起草小组原则上应由三家以上单位组成。
第十五条 起草小组应按照立项申请书的内容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所制修订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的科学性、规范性及时效性全面负责。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经秘书处审查后,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及学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同时向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发函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个。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标准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部分采纳或未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实验验证,提出处理意见。
标准起草组应根据意见反馈和处理情况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并附编制说明(见附件5)。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等有关送审材料提交秘书处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审查。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包括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等形式。审查形式由技术委员会根据标准制定实际情况确定。
(一) 技术审查专家不少于7人,并应为单数。专家应包含技术委员会委员。专家应对送审稿逐条审查。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承担技术审查工作。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7),并附上专家名单。如采用函审形式,应写出《函审纪要》。
(二)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起草组应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条 标准审查通过后,应由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连同其他报批材料一并送交秘书处进行审核。
报批材料应包括:团体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稿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或函审纪要等。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相关工作。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三个月向秘书处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最多可延长六个月。超过立项确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交延期申请的,或已申请延期后在延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撤销。
第五节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由秘书处统一编号,形成正式标准文本,由学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学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大写拉丁字母“T”;学会代号为大写拉丁字母“CIESC”;示例如下: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全面修订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确定年代号;对局部修订的学会团体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XXXX年版)”字样。
第二十五条 与其他学会或协会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根据相关学、协会的标准编号规则采取双编号或多编号形式。
第二十六条 标准发布通知在学会网站和全国标准信息平台公开。标准文本可向秘书处或出版社获取。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学会所有,由学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等事宜。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学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和进行网络传播。版权管理具体见《中国化工学会团体标准版权管理规定》。
第六节 复审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十九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代号。当团体标准重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三)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秘书处公开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意见或经协商一致的,由秘书处报学会批准后公告废止。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根据市场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学会进行反馈。
第三十五条 学会鼓励推广团体标准实施良好案例,对经评审通过的良好案例,学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处理。具体见《中国化工学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申诉与投诉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各相关方均具有申诉与投诉权利。学会对申诉与投诉的管理具体见《中国化工学会团体标准申诉与投诉管理规定》。
第七章 团体标准的经费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具体见《中国化工学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化工学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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